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號
TNDV,111,訴,32,202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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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林振世
林桂米

林寶鳳
林秀美
債 務 人 林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得代位債務人林烱雄就被繼承人梁胡冬荷所遺留臺南市○○區○○段0○段000地號、面積:2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林振世林桂米林寶鳳、郭林秀美各負擔新臺幣1,102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林烔雄係原告之債務人,林烔雄尚有 其母親梁胡冬荷遺留之臺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權 利範圍:公同共有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致原告無法對 之強制執行,而被告林振世林桂米林寶鳳、郭林秀美亦 均為繼承人,故原告代位林烔雄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二、被告林振世林桂米林寶鳳、郭林秀美均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憑,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
(二)原告為保全其債權,自得代位林烔雄辦理繼承登記,且對被 告林振世林桂米林寶鳳、郭林秀美並無不利之處,自應 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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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