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 告 黃秋發
被 告 魏秋水
魏裕和即魏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 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