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41號
TNDV,111,訴,144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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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郭健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元。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之追加,如未繳納 裁判費,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武宏張武德張武智張瑛青 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8萬6,250元及其利息,嗣於民國1 11年11月4日具狀追加請求2萬0,882元,並擴張訴之聲明為 被告張武宏張武德張武智張瑛青應分別給付原告49萬 1,470.5元,有民事追加狀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53、15 7頁)。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6萬5,882元(計算 式:49萬1,470.5元×4人=196萬5,882元),已超過原訴訟標 的金額194萬5,000元(計算式:48萬6,250元×4人=194萬5,0 00元),原告就該超過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追 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6萬5,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50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0,305元,尚應補繳198元,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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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