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簡淑錦
簡僬璘
簡雅琴
簡敏娜
簡千琪
簡君潔(原名簡昭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分割事 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簡淑錦之債權人,代位被告簡淑錦起 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簡進國遺留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並按被 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係 坐落嘉義縣梅山鄉,被繼承人簡進國生前最後住所地亦在嘉 義縣梅山鄉,均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權 利 範 圍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全部 2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全部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12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4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9/20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