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35號
TNDV,111,訴,1135,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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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黃天福
訴訟代理人 黃莉甄
被 告 黃金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或支票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自民國89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 年利率36%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訴訟標的為消費借貸契約關 係(即借款返還請求權)部分,因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以下不再就原告此部分主 張予以贅述或論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黃天福間有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其 本來執有被告黃金月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 票)作為擔保,嗣因被告改簽如附表所示借據(下稱系爭借 據)作為借貸憑證,原告遂將系爭支票還給被告;茲因原告 屢屢向被告催促還款未果,爰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支 付票款;縱系爭支票上債權因時效而消滅,原告對發票人於 其所受利益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900,000元,及自8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計算之違約金。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已非系爭支票執票人,無從向被告請求給付 票款;另系爭支票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亦得拒絕 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告黃天福前向原告借款900,000元,被告黃金月為此簽發系 爭支票交付原告供作擔保。
㈡系爭支票到期日屆至後,原告將系爭支票返還被告,由被告



另立系爭借據作為借貸憑證。
㈢前揭借款返還請求權業經判決確定不存在(參見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四、兩造間爭執事項
  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00元,及 自8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36%計算之違約金,有無理由?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 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 明文。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 求償還;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亦有明定。
㈡原告雖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支付票款900,000元 ,及自8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暨按週年利率36%計算之違約金。惟姑且不論系爭支 票發票人僅有被告黃金月,亦未見被告黃天福於系爭支票上 為背書,抑或系爭支票上債權是否因時效而消滅,原告均須 先為系爭支票執票人,始能根據系爭支票行使權利。原告將 系爭支票返還被告後即非系爭支票執票人,當無從再依系爭 支票行使權利。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00元, 及自8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暨按週年利率36%計算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附表:支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1 BTB0000000 88年12月15日 300,000元 黃金月 2 BTB0000000 88年12月26日 600,000元 黃金月
【附表:借據】
借據 本人茲因借款情事開此借據乙張,借款期限為到期日如附件支票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玖拾萬元正 ……原借款二張支票到期換借據,支票還債務人…… 借款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貳分 ……借款違約金利息為年利率36% …… 借款人姓名:黃天福 …… 保證人姓名:黃金月 …… 日期:中華民國8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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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