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8號
TNDV,111,補,998,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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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福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57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參見本院卷第13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8,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 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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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