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2號
TNDV,111,補,972,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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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張采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定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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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