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陳鳳娥
訴訟代理人 何珩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萍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審酌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
場價格,雖不適合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惟此涉及法律
見解歧異,為免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依課稅現值認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60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
70,108元+房屋總現值319,500元=1,189,60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