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6號
TNDV,111,補,101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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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老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信


被 告 陳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16,2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
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3,500 元/㎡ 66.64㎡ 2分之1 1,116,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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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