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黃柏誠
被 告 龔陳雪霞
龔明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500元
(5平方公尺×78,100元,因越界建築之面積不確定,暫以系爭63
4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