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0號
TNDV,111,補,1010,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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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陳柏成
(送達代收人 張琳婕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被 告 郭稻傳
葉茂盛
葉文欽
葉慶芳

葉競文
余瑞芬
范朝棟
劉小觀
郭建

曾美
張純良
吳聰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2
項。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先位聲明基於民法第87條、第767條規定
請求確認被告余瑞芬與被告葉茂盛葉文欽葉競文、葉慶
芳、郭稻傳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民國110年8
月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及請求余瑞芬
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226
條規定,請求被告葉茂盛葉文欽葉競文葉慶芳、郭稻
傳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38萬1020元、438萬1020元
、683萬4240元、1068萬9840元、876萬2040元之本息;再備
位聲明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12人連帶給付3504萬8
160元之本息。經核先位聲明部分,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
書,被告葉茂盛葉文欽葉競文葉慶芳、郭稻傳係分別
以608萬4750元、608萬4750元、949萬2000元、1484萬7000
元、1216萬9500元(合計4867萬8000元)將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出售予被告余瑞芬,認應以此售價核定先位之訴訴訟標的
價額,且高於備位之訴、再備位之訴聲明請求金額(3504萬
81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67萬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4萬0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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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