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07號
TNDV,111,聲,20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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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李和峰


相 對 人 許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證據保全程序將臺南市○○○○○○○○區○○里○000○000號投開票所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計票紙、投開票所報告表、選舉人名冊,予以封存,並交由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集中保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登記參加臺南市北區元寶里 第四屆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聲請人為一號候選人, 相對人為二號候選人,該選舉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開票結 果,聲請人得票955票,相對人得票956票,相對人以1票勝 出,惟開票結果廢票高達48張,兩造票數差距僅差1票,實 有重新勘驗選票之必要。聲請人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然選舉人名冊、 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計票紙、投開票所報告表等選舉 相關文件如未予封存,恐有遭竄改、毀損等致滅失或礙難使 用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聲請准依如主 文所示之方式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 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 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 同法第37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 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應釋明之。又按選舉、罷免訴訟程 序,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當事人於案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認為證據有滅失或 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選舉之 選舉公報、111年度臺南市村里長選舉北區各村里候選人在 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本院卷第15、17頁),可認為已 有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扣押系爭選舉第966至968號投開 票所之全部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計票紙、 投開票所報告表、選舉人名冊,以保全證據,攸關其提出本 案訴訟之事實認定,可認為有法律上之利益,且恐有滅失或



礙難使用之虞,而有予以保全之必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 8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封存,並交由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集中保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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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