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576號
TNDV,111,監宣,576,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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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邱進福 住○○市○里區○○里○○000號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邱許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邱進福(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邱許蕋之監護人。三、指定邱銀霞(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邱許蕋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邱許蕋因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聲請對邱許蕋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 指定聲請人之妹妹邱銀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邱許蕋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邱銀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邱許蕋之診斷證明書。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親屬表、親屬會議同意書、印鑑證 明。
(二)邱許蕋係失智患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邱許蕋為 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邱進福為受監護宣告 人邱許蕋之監護人,及指定邱銀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邱許蕋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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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