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508號
TNDV,111,監宣,508,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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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陳進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李洋子(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二、選定陳進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洋子之監護人。三、指定李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李洋子於民國111年8月間因 中風、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 條及家事事件法164條之規定,聲請對李洋子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李洋子之媳李秀英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李洋子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李秀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會議同意書。 2.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二)李洋子之情況應屬認知障礙症,為腦部退化之疾病,且為一 無法復原之狀態,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李洋子為監 護之宣告,並認選定李洋子次子即聲請人為李洋子之監護人 ,符合李洋子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李洋子之媳李秀英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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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