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14號
TNDV,111,消債更,314,2022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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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育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育華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第7項、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 規定,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是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 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且該條但書規定並未附加「不可預見 」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 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 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 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 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 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 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之結果, 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8 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參考)。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約為198萬1,706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 定,於民國95年8月24日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為債務協商,並協商成立。



雙方約定聲請人自95年9月起、分120期、利率6%、每月清償 1萬9,829元,惟聲請人當時經營娃娃魚茶坊,收入不穩定, 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開銷2萬元後, 僅剩餘5,000元,經聲請人借款繳納3期後,確實已無力負擔 該還款金額,因而毀諾。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 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等語。
三、本件為聲請人毀諾後復提起之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本院 應先審酌聲請人毀諾,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形;如有,再綜合 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全部收支、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評估 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狀。就此等爭點,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存在:  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 還款方案為聲請人自95年9月起、分120期、利率6%、每月清 償1萬9,829元,且聲請人依約履行至95年11月10日,共計繳 納3期始毀諾,此有安泰銀行111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暨檢 附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債務協商狀態查詢等資料 (見消債更卷第201至205頁)附卷可佐。而95年11月間聲請 人毀諾時,正經營娃娃魚茶坊,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營業稅稅 籍證明(見消債更卷第243頁)為證,而95年間每月基本工 資為1萬5,840元,是聲請人稱當時經營娃娃魚茶坊,每月平 均收入約為2萬5,000元等情,並無低於一般薪資行情,尚屬 可採,爰以此作為聲請人毀諾時償債能力之基礎。又聲請人 毀諾時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95年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9,210元之1.2倍即1萬1,052元為計算標準。是以 ,聲請人毀諾時之薪資2萬5,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 1萬1,052元後,每月僅餘1萬3,948元(計算式:2萬5,000元 -1萬1,052元=1萬3,948元),倘再扣除聲請人所需負擔之子 女撫養費後,更不足支付每月1萬9,829元之還款方案,堪認 聲請人毀諾確實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還款顯有 重大困難。
 ㈡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程度:
⒈聲請人現積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萬7,227元、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萬1,44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57萬5,351元、安泰銀行192萬2,207元、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萬9,388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20萬3,674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6 萬6,929元(見消債更卷第165至227、251至285頁),債務 總額應為544萬6,221元(計算式:53萬7,227元+109萬1,445 元+57萬5,351元+192萬2,207元+54萬9,388元+20萬3,674元+ 56萬6,929=544萬6,221元)。 ⒉聲請人因有腰椎舊疾、其他混合型焦慮症、身心性失眠症等 疾病,目前無法正常工作,僅能於盈豐環保工程行,從事臨 時清潔工,時薪200元,平均一天固定工作4至5小時,一天 薪資約900至1,000元,一個月約工作15天,一個月收入約1 萬5,000元(計算式:1,000元×15天=1萬5,000元,見消債更 卷第233頁),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蕭劉骨科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胡崇元活泉診所診斷證明書 、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書等(見消債更卷第45至49、91、 239頁)附卷可參。而聲請人109、110年度查無所得申報, 有聲請人提出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見消債更卷第87至89頁)在卷可佐,此外,查無其他證據 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他所得,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1萬5 ,000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又聲請人名 下僅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376元、台南友愛郵局存款4元、新 光產物保單(可退保費1,745元、2,518元),其餘遠雄人壽 保單、國泰人壽保單、美商安達產物保單則無解約金,有聲 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內 頁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9月16日遠壽字第1110004770號書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國壽字第1110090721號函、美商安達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27日安達客字第 1110777號函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1 11)新產法發字第242號函(消債更卷第21、51、55至57、8 1至86、159至163、229至231頁)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⒊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7,076元,而 聲請人所陳之每月生活費用為1萬4,500元(消債更卷第23頁 ),未逾前揭最低生活標準,尚屬合理,是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應為1萬4,500元。
⒋綜上,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1萬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萬4,500元後,僅餘500元(計算式:1萬5,000元-1萬4,5



00元=500元),而其名下僅有合計380元之存款及新光產物 保單(可退保費1,745元、2,518元),其餘人壽、產物保單 則無任何解約金,是聲請人明顯已無資力清償總額高達544 萬6,221元之債務,堪認聲請人確實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協商,雖達成協商, 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而毀諾,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 刑之宣告之情,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消債更卷第117至121頁)在卷可憑,又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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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