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68號
TNDV,111,消債更,268,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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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謝明福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 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調解不成立 後,債務人於111年8月1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更字第268號受理,因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資料,經本院於111年8月12日、111年9月19日發函通知債務 人補正,該函已於111年8月18日、111年9月23日送達債務人 之代理人,惟債務人迄未猶未補正,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㈠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㈡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提出前置調解收入切結書,記載「收入來源為餐飲小吃 」、職業為「廚房助手」、工作地地址為「台南市慶中街」, 「每月收入2萬元」、請說明該餐飲小吃的店名為何?雇主為 何人?雇主之連絡方式?每日或每週工作日數為何?並須提出 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
㈣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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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