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87號
TNDV,111,救,8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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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鳳娥
代 理 人 何珩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慧萍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慧萍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本 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 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 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定。三、聲請人係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堪以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所為 主張及卷內資料予以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起訴顯無理由,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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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