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1年度,264號
TNDV,111,家補,264,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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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張綉綿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張鄭錦圓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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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