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14號
TNDV,111,家聲,114,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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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送達代收人 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前向聲請人申領信用卡使用 ,並積欠消費款項未為清償,經聲請人依法訴追取得「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4377號債權憑證」。今查,債 務人○○○即○○○向貴院聲請家事事件聲請,且鈞院依家事事件 法受理裁定債務人○○○即○○○受監護宣告在案。為此,聲請人 為確認債務人○○○即○○○財產之相關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規定,聲請抄錄閱覽前開卷宗資料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 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 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 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即○○○之債權人乙節,固據其提 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惟依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0 9年度監宣字第316號事件卷內文書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 至聲請人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未 據其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而為釋明,且○○○即○○○受監 護宣告後業經選定監護人,聲請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債權並 不受影響,難認其就前開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不應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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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