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7號
TNDV,111,家繼訴,8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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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王○源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王○園
李○○
郭○○
王○○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傑
被 告 王○郁
王○展
王○玉
郭○華

王○杰

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除被告李○○琴、郭○○美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堯於民國92年9月6日死亡 ,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堯之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再被繼承人王○堯並無遺囑限 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 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 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 繼承人鄭和聲之遺產等語。並聲明:㈠兩造之被繼承人王○堯 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李○○琴、郭○○美均陳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  ㈡除被告李○○琴、郭○○美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堯於民國92年9月6日死亡,遺有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堯之繼承人,應 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 土地謄本等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49號卷一第 15-58頁)可佐,兩造亦均不爭執,堪信為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 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 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 一。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 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及第116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而其並無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兩造間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及依物之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惟各繼承人間迄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 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㈢末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 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 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均為土地)、經濟效用及公平 原則,認將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 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不損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 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為免公 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人之利



益,將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 式分割,本院認尚無不合,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 法欄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 按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本 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堯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王○源 6分之1 2 王○園 6分之1 3 李○○琴 6分之1 4 郭○○美 6分之1 5 王○○臭 30分之1 6 王○郁 30分之1 7 王○展 30分之1 8 王○玉 30分之1 9 王○傑 30分之1 10 郭○華 18分之1 11 王○杰 18分之1 12 王○豪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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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