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627號
TNDV,111,司聲,627,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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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李信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義榮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免為假執行,前曾依本院110 年度新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76,065元為擔保金 ,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假 執行之本案已訴訟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 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111年度存字第182號提存事件為 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於111年9月29日裁定准予返還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就同一 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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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