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41號
TNDV,111,司聲,44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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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蔡金美
郭文勝
相 對 人 尤泓元

(No. 30, Sixth Street, Xinminila District, Jishun City, Philippines)(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尤嘉仁

(No. 197, Foshanla Street, Qingshan District, Ruyong City, Minda,Philippines)

尤元

(Eighth Avenue and Eighth Street, Yilishi, Jiaogan City, Philippines)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新化郵局第48、50、5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准 予分割,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價金等事宜,詎通知 相對人之信函遭國外郵務機關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 相對人等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查詢相對人戶籍址,經臺南○○○○○○○○函覆查無相 對人設籍資料,有臺南○○○○○○○○函文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以 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相對人地址付郵寄送前開意思表示內容之 存證信函,經國外郵務機關退回,亦有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 在卷可憑。則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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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