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998號
TNDV,111,司繼,3998,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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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9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許志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1月3日死亡 ,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之1 ;下稱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99年度司財 管字第172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 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因被繼承人名下已無遺 產,嗣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准予備查終結遺產管理人職 務,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被繼 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 要,應予駁回。倘聲請人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自應陳 報前開遺產管理人續行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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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