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590號
TNDV,111,司繼,3590,202211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葉大川 住○○市○○區○○○路00號16樓之5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葉艷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
0號十六樓之5)於民國111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葉艷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艷卿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