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263號
TNDV,111,司家聲,126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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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田雅欣

田峻

田芝穎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靖惠

上列 四人
共同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田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



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暨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03號裁 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 則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裁定在案,有上開裁定 附卷可佐,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核本件 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聲請人 請求扶養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000元,而 代墊扶養費為 2,918,000元,依其請求之標的金額,應徵聲 請程序費用各為 2,000元、2,000元,總計4,000元,又按上 揭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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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