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16827號
TNDV,111,司執,11682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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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68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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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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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振彰(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已於110年5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 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 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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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