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瑞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大原即邱三鼎即邱瑞湖間
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日110年
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06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