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張貴隆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被 告 賴逸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被 告 丘蕙珠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