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78號
TNDV,110,訴,1278,202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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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里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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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