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亮華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仲盈諮詢顧問股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李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 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 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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