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8號
TNDV,109,訴,2138,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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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盧亭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沈偉峻
沈憶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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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