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32號
TNDM,111,附民,93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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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黃振華 住○○市○○區○○○○0段0巷00弄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建志

被 告 楊嵎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3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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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