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
原 告 揚昇水電企業行
被 告 田朝清
胡泰新
蔡涵妤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本院111度易字第122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胡泰新、田朝新、蔡涵妤被訴侵入 住宅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