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16號
TNDM,111,附民,1116,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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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附民原告 黃依


附民被告 凃嘉鎧




余天泰


陳柏豪



王文冠



李明娘



熊黎芮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5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 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 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48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凃嘉鎧余天泰陳柏豪王文冠李明娘、熊黎芮等人,並非本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953號刑事案件之被告,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17006號、第20888號、第23674號起訴書1份在 卷可參。且前揭被告6人亦未經本院認定與本件刑事案件被 告鄭駿彬具有共同犯罪關係,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從而 ,自不得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3號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與法有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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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