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96號
TNDM,111,附民,109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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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原 告 呂秀麗
被 告 莊淑潔
張紘齊
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 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 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3人等涉嫌詐欺及洗錢而提起本件損害 賠償之訴,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分案記錄,因本 件之刑事本案部份已於111年10月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23、12895、14462、19907、2027 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23、12895、14462、19907、20 273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因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起訴,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告3 人等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逕對被告3人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以判 決駁回之。
三、至於本案雖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但仍無礙原告依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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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