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沂芠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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