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世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1900號、111年度偵字第23337號、111年度偵字第23343號
、111年度偵字第2391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775號
、111年度偵字第27071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譚世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譚世雄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 ,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 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 章、帳號與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 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 、轉帳及嗣後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 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 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5月26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新光商業銀 行東臺南分行外,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代價,將 其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密碼等,提供予 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紅茶」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新光銀行 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對李品蓁、楊子陞、許智翔、康浚維、蔡佳 霖、李栢宏、黃柏禎、劉博凱、鄭鴻仁、王建竣、張哲維、 王佳慧(下稱李品蓁等12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李
品蓁等12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譚世 雄新光銀行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 轉匯至其他帳戶。譚世雄遂以提供本件帳戶存摺、印章、網 路銀行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 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品蓁、楊子陞、許智翔、康浚維、蔡佳霖、李栢宏、 黃柏禎、劉博凱、鄭鴻仁、王建竣、張哲維、王佳慧於警詢 之指述。
㈢證人李品蓁、楊子陞、許智翔、康浚維、蔡佳霖、李栢宏、 黃柏禎、劉博凱、鄭鴻仁、王建竣、張哲維、王佳慧各自所 提出如附表之匯款憑證;證人李品蓁、楊子陞、許智翔、康 浚維、蔡佳霖、李栢宏、黃柏禎、劉博凱、鄭鴻仁、王佳慧 各自所提出其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㈣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7月6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10051380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 明細查詢明細表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 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本件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密碼交與他人 使用,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李品蓁等12人 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李品蓁等12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 項轉入本件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嗣後 提領,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 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 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但其提供本件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 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 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1個交付本件帳戶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密碼之行為,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李品蓁等12人交付財物得逞, 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匯本件帳戶內款項之方式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12次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經檢 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茲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存摺、印章及網路銀行密碼等物助益他 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 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李 品蓁等12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 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不諱 ,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 得之款項,係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綽號「紅茶」之詐騙集團成員雖與被告約定使用帳戶報酬為 5萬元,惟事後僅支付3萬5千元與被告,迭據被告於警詢及 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在卷,則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紅茶」使 用,總計取得3萬5千元報酬,此部分屬於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七、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開始著手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 額(新臺幣:元) 匯款憑證 1 李品蓁 111年3月14日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陳毅老師」,並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5月27日13時52分許 400000 匯款單翻拍照 111年5月31日11時26分許 10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2 楊子陞 111年5月13日 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並要求匯款 111年5月30日12時13分許 30000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111年5月30日12時16分許 7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影本 111年6月2日9時10分許 5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影本 3 許智翔 111年5月17日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並要求匯款 111年6月6日13時4分許 9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6日13時5分許 38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4 康浚維 111年5月26日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虛擬貨幣並要求匯款 111年6月4日12時54分許 31583 交易明細截圖 111年6月4日12時56分許 50000 臺幣單筆轉帳畫面截圖 111年6月4日12時56分許 50000 臺幣單筆轉帳畫面截圖 5 蔡佳霖 111年6月2日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Bbs Token客服中心」,並佯以邀約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6月4日17時8分許 5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4日17時11分許 5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5日20時24分許 4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5日21時21分許 1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6 李栢宏 111年6月1日20時許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WU」、「文弘」、「Bbs Token客服中心」,並佯以邀約交易虛擬貨幣賺錢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6月4日20時19分許 22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6日11時43分許 5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6日11時44分許 1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1年6月5日14時56分許 30000 台北富邦銀行明細表 7 黃柏禎 111年6月2日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綺柔」,並佯以邀約至網站交易獲利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6月5日17時29分許 5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行銀非約跨轉交易截圖) 111年6月5日17時31分許 2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行銀非約跨轉交易截圖) 8 劉博凱 111年6月1日21時許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xi」、「Bbs Token客服中心」,並佯以要求至bbs2001.net註冊帳號並要求匯款 111年6月5日20時43分許 30000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111年6月5日20時44分許 30000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111年6月5日20時45分許 30000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9 鄭鴻仁 111年5月24日8時46分許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承揚」,並佯以上網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6月5日21時53分許 21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0 王建竣 111年6月2日某時 透過IG、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kiki」、「琳」、「彥文」、「宜蓁」、「耀德、」「Bbs Token客服中心」,並佯以邀約投資並要求匯款 111年6月6日13時10分許 5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111年6月6日13時11分許 4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11 張哲維 111年5月20日某時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Chanel」、「曹銘育」、「陳勳」等人員,並佯以邀約至網站交易獲利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6月5日19時20分許 50000 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2 王佳慧 111年5月間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陳毅」,並佯以上網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5月31日9時47分許 150000 新光銀行存入憑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