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竣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1099號、110年度營偵字第2531號、110年度營偵字第2
532號、111年度偵字第2048號、111年度偵字第2050號、111年度
偵字第340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138號、111年度營
偵字第1158號、111年度偵字第16184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58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7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竣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及施 用詐術時間、方式欄內所載「楊桓彰」均應更正為「楊恒彰 」、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詐術時間、方式欄內所載「林秀香 」應更正為「林香秀」,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竣維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及各次移送併 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經查,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 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均提供 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集團成員用以詐欺取財,並以此輾 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以洗錢,顯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且所為提供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與密碼予他人之行為,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交付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與密碼之一行為,侵害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 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輕易可得之報酬,率爾將系爭帳戶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 實身分,並造成本案告訴人共11人被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合 計達新臺幣(下同)52萬4210元,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所犯,惟目前因案執行中,無力賠償各該告訴人,各告 訴人所受財產損失迄今未獲填補;並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雙親健在, 其曾從事漁業,日薪約1000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供承係為賺取報酬2萬元之代價而 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惟並未獲得對方支付之 2萬元等語在卷(偵卷一第32頁,本院金訴緝字卷第183頁) ,復查卷內並無任何被告有實際獲取報酬之相關證明,尚無 從認定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 諭知,爰此敘明。
六、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文俐、蔡宗聖、周盟翔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擁文、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