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煒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7195、7469、7470、7471、7899、7921、7922、7923、7924
、8527、8544、9135、9466、9973、9999、10214、10955、1128
3、13320、19906、2025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857
、22843、23705、24500號、111年度偵字第18447、25888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煒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煒翔可預見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不認識之人,該帳戶可能 遭詐欺集團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 警方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 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 月18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之某超商,將所申辦之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提款密碼、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寄送予姓名、 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專員」之人,並於110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6日、7日依「林專員」指示,前往第一商業銀行 申辦約定轉入帳號。嗣「林專員」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羅煒翔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匯入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轉入其他帳號,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查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羅煒翔於警、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證
據資料。
(三)第一商業銀行檢送之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函文(見偵卷第15至26頁、第99至149頁、警一卷第29 -49頁、警四卷第21至43頁、偵九卷第25至34頁、警十卷第3 3至36頁、偵11卷第41至52頁、警12卷第21至43頁、偵13卷 第13至19頁、偵14卷第15至41頁、偵15卷第91頁、警16卷第 17頁、警17卷第57至65頁、警18卷第65、73至107頁、併辦㈠ 警一卷第59至63頁、併辦㈠偵二卷第9至30頁、併辦㈠偵三卷 第11至32頁、併辦㈠警二卷第13至33頁、併辦㈡偵一卷第143 至163頁、併辦㈡警一卷第95至106頁)。(四)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林專員」之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21 至23頁、偵15卷第113至11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遂行數次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被告未實際參與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 本件幫助洗錢之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57、22843、23705、 24500號(即附表編號24至27)、111年度偵字第18447、2588 8號(即附表編號28、29)移送併辦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 即附表編號1至23),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辦理貸款而隨意將帳 戶資料寄交予不認識之人,使詐欺集團得以憑藉其帳戶行騙 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如附表所示之眾多無辜被害人受騙 而受有高額之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 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自屬可責;兼衡被告 行為時尚未年滿20歲、無其他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本件犯 行,主觀惡性尚屬輕微、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己過,表示 悔意,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2 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上開 帳戶資料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 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林景立 於110年11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POTOR--何晨光」向林景立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景立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0時9分許,匯款6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林景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卷第2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9-37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頁) 2 曾國洲 (提告) 於110年10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曼卿」向曾國洲誆稱可利用TOPIATO匯款平台及AItechStock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曾國洲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4日13時28分許,匯款6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曾國洲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15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13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1頁) 3 李耀男 (提告) 於110年11月19日起,以臉書暱稱「小文」、通訊軟體LINE暱稱「MetaTrader4客服專員」向李耀男誆稱可利用MT4 APP投資云云,致李耀男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3日14時59分許,匯款3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李耀男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2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5-21、23-25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4頁) 4 黃福清 於110年11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米蘭」、「TOPIATO」向黃福清誆稱可利用AItechStock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黃福清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日10時35分許,匯款3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黃福清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警三卷第17、19-2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3-16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3頁) 5 邱菁莉 (提告) 於110年10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雅」向邱菁莉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邱菁莉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0時9分許,匯款1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邱菁莉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四卷第54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5-57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0頁) 6 吳佳芳 於110年11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iss涵」向吳佳芳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利云云,致吳佳芳陷於錯誤,於同日9時57分許、59分許,各匯款3萬元、26,000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吳佳芳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五卷第16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18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6頁) 7 陳秋華 (提告) 於110年9月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雯琦」、「遠見卓識劉浩陽老師(安創投顧)」向陳秋華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利云云,致陳秋華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3日15時4分許,臨櫃匯款12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陳秋華之台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六卷第13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0頁) 8 沈素貞 (提告) 於110年9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米蘭Maria」向沈素貞誆稱可利用AItechStock投資平台、TOPIATO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沈素貞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10時27分許,匯款12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沈素貞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警七卷第3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5-25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0頁) 9 張嘉珮 (提告) 於110年7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佩佩」向張嘉珮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利云云,致張嘉珮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4時4分、5分許,各匯款5萬元、5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張嘉珮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八卷第29-3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3-28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1頁) 10 張鳳宜 (提告) 於110年9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雯琦」向張鳳宜誆稱可利用VIPOTOR、Utrade2平台投資利云云,致張鳳宜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4日11時15分、26分許,各匯款97,500元、1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張鳳宜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15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9-24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0頁) 11 許綺倫 (提告) 於110年9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安琪」、「林博裕Kevin」向許綺倫誆稱可利用MetaTrader4 APP操作黃金買賣獲利云云,致許綺倫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7日11時28分許,匯款7,888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許綺倫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十卷第10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0-16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2頁) 12 賴銘駿 (提告) 於110年9月起,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小貞」向賴銘駿誆稱可利用MetaTrader5 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賴銘駿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7日9時15分許,匯款9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賴銘駿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1卷第6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1卷第65頁、本院卷第133-164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1卷第49頁) 13 陳贈義 (提告) 於110年10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POTOR何晨光」向陳贈義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贈義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陳贈義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12卷第5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55-58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3頁) 14 胡惠文 (提告) 於110年10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心儀」、「林家瑋」向胡惠文誆稱可利用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胡惠文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4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3卷第81-87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頁) 15 林幸奇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雅」向林幸奇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幸奇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4時16分許,匯款4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林幸奇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偵13卷第4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7-51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頁) 16 劉玉燕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Angle lee」、「文翰」、「投信-王文仲」向劉玉燕誆稱可利用鑫盛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玉燕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7日14時8分許,匯款8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劉玉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4卷第53-55-58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0頁) 17 呂榮城 (提告) 於110年11月7日起,以交友軟體ipairs暱稱「王卓藝」向呂榮城誆稱可利用MetaTrader4 APP獲利云云,致呂榮城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7日12時47分許,匯款3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呂榮城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15卷第2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3-89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9頁) 18 林進吉 (提告) 於110年4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安琪」向林進吉誆稱可利用AI智能科技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進吉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2日12時7分許,匯款3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林進吉妻子劉美蓮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16卷第39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頁) 19 王百山 於110年1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婷」向王百山誆稱可利用AItechStock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王百山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日10時36分許,匯款3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王百山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17卷第2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3-37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2頁) 20 俞國楨 (提告) 於110年9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依諾」向俞國楨誆稱有團隊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俞國楨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日10時6分許,匯款42,000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俞國楨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18卷第2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9-24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7頁) 21 蔡晙泓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也恬」向蔡晙泓誆稱可利用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晙泓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1時15分許,匯款3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蔡晙泓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偵19卷第145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48-155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5頁) 22 戴彥玲 (提告) 於110年7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雅」向戴彥玲誆稱可利用VIPOTOR平台、U-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戴彥玲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2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戴彥玲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偵19卷第17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81-195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5頁) 23 吳珮詩 於110年11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丹丹」向吳珮詩誆稱可利用TOPIATO平台投資云云,致吳珮詩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4日11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吳珮詩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警20卷第23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5-91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2頁) 24 李俊賢 (提告) 於110年1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助理詩雯」向李俊賢誆稱可利用阿爾發投顧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俊賢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3日11時14分許、15分許,各匯款5萬元、5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李俊賢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併辦㈠警一卷第61-63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9頁) 25 程效良 (提告) 於110年9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w0000000」向程效良誆稱可利用AItechStock網站投資云云,致程效良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4日13時41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程效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匯出匯款憑證(併辦㈠偵二卷第37、4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53-66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5頁) 26 林小玲 (提告) 於110年8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領航投顧芯瑜」向林小玲誆稱可利用AItechStock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林小玲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9時37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辦㈠偵三卷第33-35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6頁) 27 林盈江 (提告) 於110年11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線Linda」、「瑜婷」向林盈江誆稱可利用TOPIATO網站投資云云,致林盈江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日10時15分許,匯款6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林盈江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併辦㈠警二卷第13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5-136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9頁) 28 林素華 於110年11月3日10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atherine」、「李曉梅」、「鴻宸客服No.105」向林素華誆稱可利用鴻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素華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30日10時16分、17分許,各匯款5萬元、2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林素華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併辦㈡偵一卷第6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85-91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0頁) 29 許沛薰 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威元」向許沛薰誆稱可利用「TOPIATO-MT5量化交易平台」投資云云,致許沛薰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10時22分、33分、37分、44分許,各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至羅煒翔上開帳戶內。 許沛薰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併辦㈡警一卷第5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5、35-49、81-83頁)、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