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90號
TNDM,111,金簡,29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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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婕芸(原名呂婕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1020號、第11021號、第11940號、第11941號、第12651
號、第12900號、第13167號、第13168號、第13670號、第14154
號、第14155號、第14158號、第17537號、第17538號、第17539
號、第17894號、第17895號、第17896號、第17897號、第18048
號、第18049號、第18050號、第18444號、第19570號、第19605
號、第1961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901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23362號、第24185號、第2589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4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易遭詐欺集 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 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基於容任該結 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 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21日19時許,在臺 南市關廟區光復街91巷與光復街93巷口,將其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 帳號及密碼)等物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而容任該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持之供詐欺等犯罪使用 。嗣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年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壬○○等31人(下稱壬○○等31人),致壬○○等31人



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 至上開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 匯款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誤載為12萬元,應 予更正】,而幫勵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嗣壬○○等 31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㈡案經戌○○、A○○、辰○○黃○○、子○○、宇○○、宙○○、辛○○、C○ ○、玄○○、天○○、午○○卯○○丑○○未○○、丙○○、D○○、己 ○○、亥○○、E○、乙○○、B○○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報告;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申○○訴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庚○○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報告;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 ;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丁○○、戊○○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乙○○並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⒈被告甲○○○於警偵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壬○○、癸○○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證人即告訴人戌○○、A○○、辰○○黃○○、子○○、宇○○、宙○○、 辛○○、C○○、玄○○、天○○、午○○卯○○丑○○未○○、丙○○ 、D○○、己○○、亥○○、E○、乙○○、B○○、酉○○申○○、庚○○、 巳○○、地○○、丁○○、戊○○於警詢中之證述。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 224839185173號函暨附件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 甲○○○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⒌中國信託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壬○○)。 ⒍證人壬○○與暱稱「International Forex」LINE對話紀錄截圖 10張。
⒎中國信託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癸○○)。 ⒏證人癸○○與暱稱「李芬」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 ⒐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戌○○)。
 ⒑證人戌○○與暱稱「沈月晴」、「富瑞金投-楊皓」LINE對話紀 錄截圖7張。
 ⒒Instagram暱稱「weihao_1789」及LINE暱稱「股票專員-子明 」頁面翻拍照片2張(辰○○)。
 ⒓元大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辰○○)。 ⒔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A○○)。 ⒕證人A○○與暱稱「ann.chen」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 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A○○) ⒗證人黃○○與暱稱「婉婉」、「ATFX客服」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7張。
 ⒘中國信託ATM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黃○○)。 ⒙證人子○○與暱稱「嘉怡Jani.」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 ⒚富瑞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截圖3張(子○○)。 ⒛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暨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子○○)。 台北富邦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1張(宇○○)。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宇○○)。 證人宇○○與暱稱「玟玟」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證人宇○○與暱稱「林詠盛」、「宏鑑法律事務所-林文博」、 「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宙○○)。 證人辛○○手寫投資型詐騙列表。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C○○)。 證人C○○與暱稱「玟玟」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C○○)。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玄○○)。 街口支付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天○○)。 證人天○○與暱稱「張詩雅」LINE對話紀錄截圖22張。 證人午○○與暱稱「吳婉君」、「凱耀客服」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6張。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午○○)。 證人卯○○與暱稱「ann.chen」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 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卯○○)。 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丑○○)。 證人未○○與暱稱「玟玟」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 證人丙○○與暱稱「ann00000」、「康泰籌碼K-李振翔」LINE 對話紀錄截圖33張。
合作金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丙○○)。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D○○)。 證人D○○與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LINE對話紀錄截 圖19張。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D○○)。
證人己○○與暱稱「沛沛」、「康泰籌碼K-劉昱輝」LINE對話 紀錄截圖26張,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己○○)。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亥○○)。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E○)。 證人E○與暱稱「玟玟」LINE對話紀錄截圖60張。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乙○○)。
 證人乙○○與暱稱「珮琪Anne」、「珮琪琪琪琪琪」、「萬邦



李洪林」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
證人申○○與暱稱「股-陳嘉怡」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 兆豐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申○○)。 證人庚○○與暱稱「王思遠」、「王雨涵」LINE對話紀錄截圖4 張。
王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2張(庚○○)。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丁○○)。
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丁○○ )。
證人丁○○與暱稱「王涵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及文 字檔。
證人丁○○與暱稱「林耀文(Bill)」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 及文字檔。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戊○○)。 富盈金投網頁翻拍照片2張(戊○○)。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單筆LOG查詢(巳○○)。 證人巳○○與暱稱「王安琪」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 康泰籌碼K APP軟體操作介面翻截圖2張(B○○)。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B○○)。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地○○ )。 
 證人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8張 。
 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 224839281544號函暨附件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通報 聯徵紀錄表及網路銀行登錄IP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將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交付予身 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經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作 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 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況使用他人 帳戶犯罪者,本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己身分而逃避檢警



追緝,是被告雖對使用其帳戶者,將利用其所交付之帳戶作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有不確定故意,然其主 觀上有無將使用該帳戶者所實施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 ,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實非無疑。是本案既查無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前揭帳戶提供交付犯罪集團成員使 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 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⒉被告既能預見其提供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於 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後,供該他人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且 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並容任該結果之發生亦不違 背其本意,自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 不確定故意及犯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 錢罪。被告以一提供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同 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被告以一個提供交付前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致使 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壬○○等31人受詐騙後,匯款至被告前 揭金融機構帳戶,並幫助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同時侵害上開 壬○○等31人之財產法益,亦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1 罪處斷。
⒊其中B○○、地○○、酉○○等3人遭詐騙部分(此部分業經檢察官 移送併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至於乙○○部分,雖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然乙○○部分原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自在本院審理範 圍內,附此說明。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被告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犯行,在本院審理中自白(本 院金訴字卷第333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⒉依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罪犯行,同時有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應依序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並依刑法第70 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及沒收:
㈠量刑:
  爰審酌被告提供交付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讓身分不 詳他人可作為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本身 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的犯罪行為,然其所為幫 助行為,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離及困難,間接助長詐欺及洗錢 犯行,使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壬○○等31人,分別受有如附 表編號1至31所示財產損害,受害人數眾多(31人),金額 甚鉅(總計達3,715,807元),然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此部分 詐欺及一般洗錢行為,亦非被告所能控制及預期,犯罪情節 及惡性尚雖認為十分嚴重,參以被告犯後起初雖否認犯行, 然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認尚有悔悟之意,且已與 本院111年11月4日行準備程序時到場之告訴人巳○○酉○○達 成損害賠償調解,約定分期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均自112年8 月10日起分期給付),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57號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金訴字卷第357至358頁),然尚未 與其他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損害賠償調解之犯後態度,並兼 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一年級肄業,目前在養生館擔任櫃檯工 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左右,已離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分別為4歲、7歲,現與母親及大女兒同住,小兒子則與父 親同住,需要扶養大女兒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沒收:
  查被告將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交付予身分不詳之 成年人,被告供稱:因為辦理車貸,對方說要幫我洗信用, 因此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最後沒有拿到車貸等語( 偵卷一第13至15頁),被告既否認有不法犯罪所得,卷內亦 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獲有不法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 、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羅水郎、吳



維仁移送併辦,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90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 臺幣: 元) 備註 1 被害人 壬○○ 110年3月1日14時20分 詐騙集團經由交友軟體結識壬○○後,再以LINE暱稱「弘美」「International Forex」並介紹其加入「原油」、「黃金」等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4時17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被害人 癸○○ 111年3月1日 詐騙集團經由臉書結識暱稱「李芬」之網友,並加入該LINE帳號後,向其介紹加入「ATFX WEALTH LTD」投資平台,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3時50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告訴人 戌○○ 110年12月29日 詐騙集團經由撥打電話結識告訴人戌○○,再以LINE暱稱「時訊致富」「林耀文」「沈月晴」「富瑞金控-楊皓」等帳號,向其介紹加入「www.furaholdingsinvestment.co」之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5時11分 14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告訴人 辰○○ 111年3月初 詐騙集團經由「Intergrame」軟體結識告訴人辰○○,再以LINE暱稱「股票專員-子明」等帳號,向告訴人辰○○佯稱:可代操作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22時42分 4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告訴人 A○○ 111年2月上旬 詐騙集團以手機傳送簡訊之方式結識告訴人A○○,再以LINE暱稱「ann-chen」「精益求精」「康泰籌碼K-李振翔」「康泰籌碼K」等帳號,向告訴人A○○佯稱:可以報明牌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3時6分 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告訴人 黃○○ 109年間 詐騙集團以臉書訊息之結識告訴人黃○○,再以LINE暱稱「婉婉」「ATFX客服」等帳號,向其介紹加入「KaeasTrader4」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1時25分 1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告訴人 子○○ 111年2月5日 詐騙集團以LINE軟體結識告訴人子○○, 再以LINE暱稱「嘉怡Jani」帳號,向其介紹加入「富瑞」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11分及同日21時12分 2萬6,000元、2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告訴人 宇○○ 111年3月間 詐騙集團以臉書「趨勢筆記」結識告訴人宇○○,再以LINE暱稱「玟玟」「林文博宏鑑法律事務所」「虎虎生威優股推薦」 帳號,向其介紹加入「康泰籌碼K」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0時22分 2,03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告訴人 宙○○ 111年1月間 詐騙集團以臉書結識告訴人宙○○,再以LINE暱稱「財富共贏」「嘉怡」「虎虎生威優股推薦」 帳號,向其介紹加入「康泰籌碼K」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6時36分 2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告訴人 辛○○ 111年3月7日 詐騙集團以暱稱「jesse」之LINE帳號結識告訴人辛○○,並介紹其至「金帥投顧」網站,並以暱稱「萬邦吳俊毅」 LINE帳號佯稱: 向其介紹加入「康泰籌碼K」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1時34分、11時42分、111年3月8日13時33分、14時55分、111年3月9日11時43分 1萬元、4萬元、5萬元、14萬元、76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告訴人 C○○ 111年1月間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玟玟」帳號,向其介紹加入「康泰籌碼K」之股票APP,並加入該股票聊天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0時8分 2,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告訴人 玄○○ 111年間 詐騙集團以臉書「投資賺錢為前提」帳號結識告訴人玄○○,後以LINE暱稱「Line-annchen」等 帳號,向介紹其加入「康泰籌碼K」之股票APP,並加入該股票聊天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6時34分 1萬2,469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告訴人 天○○ 111年3月3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張詩雅」之帳號,向其介紹加入股票APP,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4時39分 2萬8,888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告訴人 午○○ 111年2月28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吳婉君」帳號,向其介紹加入股票APP,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1時59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4記載為111年3月7日,應更正為111年3月7日11時59分) 3萬8,888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告訴人 卯○○ 111年2月25日 詐騙集團以臉書「算利教官-楊禮軒」結識告訴人卯○○,並向其介紹加入股票網站,再以LINE暱稱「ann.chen」帳號,向告訴人卯○○佯稱:下載「康泰籌碼K」APP,可以獲取利益,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5時24分 1,3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告訴人 丑○○ 110年11月間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丑○○,並向其介紹加入投資理財群組、富盈網站及該網站之APP,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4時許 5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告訴人 未○○ 111年3月3日 詐騙集團以網路刊登推薦股票訊息,適告訴人未○○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由該群組成員推薦股票,致其陷於錯誤,依彼等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0時10分 2,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告訴人 丙○○ 111年2月11日 詐騙集團以臉書訊息,結識告訴人丙○○,並向其介紹加入股票網站及LINE群組,由該群組成員推薦股票,致其陷於錯誤,依彼等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0時2分許 1,888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告訴人 D○○ 111年3月10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旭日東昇」向告訴人D○○,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之APP,並投資購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彼等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2時18分 1,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告訴人 己○○ 111年2月間 詐騙集團以臉書結識告訴人己○○,後以LINE暱稱「沛沛」「康泰-劉昱輝」向告訴人D○○,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之APP,並投資購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彼等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2時44分 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告訴人 亥○○ 111年2月 詐騙集團以臉書結識告訴人亥○○,後以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向告訴人亥○○,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之APP,並投資購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彼等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7時1分 1,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2 告訴人 E○ 111年2月15日12時24分 詐騙集團撥打電話結識告訴人E○,後以LINE聯繫後,並向其介紹加入「康泰籌碼K」之APP,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1時14分 2,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告訴人 乙○○ 111年1月19日15時45分 詐騙集團傳送簡訊結識告訴人乙○○,後以LINE暱稱「珮琪」「萬邦李洪林」帳號,向其佯稱:可將股票全數賣掉後,資金轉投資其他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0時35分 3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3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473號移送併辦 24 告訴人 申○○ 110年12月底 詐騙集團網路結識告訴人申○○,後以LINE暱稱「股票投資分享」「陳嘉怡」帳號,向其佯稱:可下載「富瑞金投」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6時53分 2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5 告訴人 庚○○ 110年11月 詐騙集團網路結識告訴人庚○○,後以LINE暱稱「王思遠」帳號,向其佯稱:可下載「富瑞金投」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19時48分、19時49分 5萬元、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 告訴人 丁○○ 110年11月間 詐騙集團以LINE帳號,向其佯稱:可下載「富瑞金投」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1時10分 12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6記載為12萬元,應更正為12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7 告訴人 戊○○ 110年12月間 詐騙集團網路結識告訴人戊○○,後以LINE暱稱「王欣怡-Anne」「Bill(林耀文)」帳號,向其佯稱:如要投資期貨可下載「富瑞金投」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8時23分 6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28 告訴人 巳○○ 110年11月23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王安琪」帳號,向其推薦富盈金投網站,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4時15分 3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29 告訴人 B○○ 111年2月某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APP進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4時6分許 1,860元 111年度偵字第23362號移送併辦 30 告訴人 地○○ 111年2月某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加入「富盈金投-您信賴的投資專家」投資股票及期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2時8分許 5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4185號移送併辦 31 告訴人 酉○○ 110年12月3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進行期貨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13時43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891號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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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