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萊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萊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萊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萊恩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7629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