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92號
TNDM,111,聲,1892,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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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楊子陞




被 告 譚世雄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05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認涉犯洗錢之罪,聲請人甲○○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為瞭解 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 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二、刑法第231條、第2 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 、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 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 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 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 、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 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之罪。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 條之罪。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 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 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 、第4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51號被告乙○○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均非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是聲 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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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