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16號
TNDM,111,聲,1816,202211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芊妤


受 刑 人 鄭睿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
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芊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具保在案,茲 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 所繳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爰依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通知,未到案執行,亦經聲請 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 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 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 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