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10號
TNDM,111,聲,1810,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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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進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進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義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罰金者,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 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進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 刑確定在案,復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故聲請本院就受刑人所受前開刑之宣告定應執行刑等語。經 查:前開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郭進義所犯前開案件之刑事判 決書各件附卷,本院審核案卷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考量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 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 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賭博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11/11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57號、111年度偵字第10479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84號 111/06/27 同左 111/08/04 臺南地檢111年罰執字第623號 2 賭博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06/07~111/06/08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80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469號 111/08/30 同左 111/09/27 臺南地檢111年罰執字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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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