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08號
TNDM,111,聲,180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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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慶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慶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慶瑞因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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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