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183號
TNDM,111,簡附民,18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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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
附民原告 陳哲緯


附民被告 林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39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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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