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032號
TNDM,111,簡,3032,202211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澄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3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澄霖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載前科紀錄應予刪除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澄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殊無足取;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所竊 得之財物業經員警查扣發還予告訴人林長宏(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佐)等情;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警卷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之機車右側照後鏡1個,固屬其犯罪 所得,惟業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 卷可佐(警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023號
  被   告 黃澄霖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澄霖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本案不構成累犯)。其於民國111年8月20日15時30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大潤發臺南店」前,因該車缺少右側照後鏡,見林長宏 停放於賣場外停車格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其照 後鏡規格與其所騎乘之該車雷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徒手拆卸竊取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右側照後 鏡(價值約新臺幣600元),得手後離開。案經林長宏發現後 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長宏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澄霖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長宏於警詢之指述。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暨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多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另遭竊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 擁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珀 妤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