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1年度,910號
TNDM,111,毒聲,910,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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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豐林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610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7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豐林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豐林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日2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 康區中央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燒烤 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5時1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號前,為 警另案緝獲,因其為列管之應受尿液檢驗人口,經警徵得其 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且有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11F08 9)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 名稱:111F089)各1份在卷可稽。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爰依同條例第2 0條第1項,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本院經核上開卷內證據資料,堪認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屬實。另查被告前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8日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多次未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 尿液檢驗,致戒癮治療並未完成,而經該署檢察官於109年4 月14日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39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以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0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是被告雖曾受命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上 開戒癮治療均未完成,無從認為等同已接受「觀察、勒戒」 之處遇且執行完畢。此外,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之裁判及執行一節,亦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可參,本件被告既未曾因施 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或完成「等同 觀察、勒戒」之處遇,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且與法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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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