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05號
TNDM,111,單禁沒,405,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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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4號、111年度偵字第1866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伍支(檢驗後毛重分別為1.643公克、1.580公克、1.569公克、1.621公克、1.58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蘇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18666號為簽結處分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在卷可查。 本案查扣之香菸5支經送鑑定結果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1.745公克、1.750公克、1.704 公克、1.758公克、1.732公克;檢驗後毛重分別為1.643公 克、1.580公克、1.569公克、1.621公克、1.580公克),此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件在卷可按 (18666號偵卷頁61),足證本件扣案之香菸5支,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誤,不得非法 施用、持有,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判決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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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