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文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袋1只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 92號、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之殘渣 袋1只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認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院民國111年7月4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73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 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卷第31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